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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湖北省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压路机操作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号,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社区**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钟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钟祥市郢中镇嘉靖大道工地上开压路机施工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看见车后有人,亦未鸣笛提醒,不慎将在此清理路面的工人王某某撞到并碾压致死。2019年9月9日,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了王某某近亲属80万元,袁某甲取得书面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在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至钟祥市公安局郢中派出所接受讯问,袁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汇款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叶某某、袁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88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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