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包工头,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苑**幢**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 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明知其无施工资质,与房主沈某某签订私家住宅土建改造合同,以个人名义承包苏州市虎丘区**苑**幢**室别墅的私家住宅土建改造工程。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然安排手下工人查某某在**苑**幢**室别墅三楼阳台负责铲墙。当日16时许,查某某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不慎从三楼阳台脚手架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死者查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私家住宅土建改造合同、急救记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程某甲、杨某某、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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