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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重婚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现住齐河县**镇**村**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婚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6月份,被告人袁某某与郑某某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在济南结识李某某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8年11月23日在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李某某生育一名男婴,并在李某某老家坐月子、举办满月宴席。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梅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齐河县**镇**村**号。

2.卷宗1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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