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住高邮市**城**苑**幢**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与王某甲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4月20日共同育有一子王某乙。2017 年以来王某甲与袁某某因家庭事务产生纠纷,后二人分居,但并未登记离婚。在此过程中袁某某与张某某相识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与张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在高邮市中医院共同育有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基本信息等物证、书证;
2.高邮市调取的结婚登记材料、结婚证、住院记录等;
3.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有配偶而重婚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步勤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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