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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住涟源市**镇**村**组。因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于2019年6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1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明知宁乡市爆发了大规模的非洲猪瘟,肉价比娄底市便宜每斤1-2元,为了获利遂从宁乡市青山桥镇彭某某、文某某、丁某某的手里收购了未经检验检疫的瘦肉、排骨、猪腿、猪腰、猪肠、猪心、猪肚、猪肝、猪舌共计495.3公斤。收购完成后,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面包车将收购的猪肉运往娄底市区其承包的六家超市肉摊处销售,途经湘乡市壶天镇地段时被湘乡市市场监管及动物检疫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猪肉ASFV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为携带高传染性病原体的肉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收购猪肉后尚未进行销售即被查获,属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艳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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