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南通市**区北通食品城A***,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街道**庄**村**楼**村**号,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吕某某、龚某某(均已判决)生产、销售的欣和牌味达美味极鲜酱油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吕某某、龚某某介绍、联系客户韩某某、杜某某、魏某某在该二人处购买假冒酱油。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在被告人袁某某的帮助下,吕某某、龚某某累计销售给杜某某假冒酱油的金额为405220元,累计销售给韩某某的金额为1165765元,累计销售给魏某某的金额为70925元,销售金额共计1641910元。
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商标管理制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与吕某某、龚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明玉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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