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乡**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起,被告人袁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路**号设立仓库并雇佣梁某某、潘某某(该二人已起诉),三人开始通过手机微信平台销售假冒3M 公司注册商标“3M”(商标注册证号884963)的胶带。其中,被告人袁某某是老板,负责进货;梁某某、潘某某负责送货及收款。2019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对深圳市宝安区**路**号105、106仓库进行检查,抓获梁某某、潘某某,并当场查获假冒 “3M” 注册商标的胶带及标贴一批。2019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阳江市**镇**市场附近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
经核查,自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伙同梁某某、潘某某共通过手机微信平台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胶带共计人民币295633元。现场查获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胶带共计471卷,总价值约人民币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冒胶带471卷及标贴一批、作案用手机3部的实物图;2.书证:鉴定意见、价格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本一个、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请求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俊锋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手机3部、涉案假冒“3M”胶带及贴标一批现暂扣于新乐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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