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8〕15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66********,汉族,中专文化,阜阳市**卫生室医生,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7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系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居委会卫生室的乡村医士。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袁某某向患者李某某推荐治疗高血压的药物“葛根降压素”,声称可以治疗好李某某的高血压疾病。李某某同意购买后,按照袁某某的要求,于同年12月16日向袁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用于购买两盒“葛根降压素”。后袁某某通过网络以每盒598元的价格购买两盒“葛根降压素”(产品标示为**生物科技制药公司,2瓶装/盒。进口批文js20111010118,FDA注册号S20063121,规格0.4×180粒/瓶,有效期36个月,无生产日期和批号),并于2016年12月20日出售给李某某。经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无上述进口药品注册证号,该产品按假药论处。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向李某某退还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查获的“葛根降压素”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毕业证书、乡村医士资格证书、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葛根降压素定性的批复等书证;
3.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灼娟
2018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假药已被阜阳市颍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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