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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6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启东市**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镇**路**号经营**超市,在明知“蚁力神”、“英雄本色”等性保健品来源不正且含有国家规定禁止添加的物质,低价向他人购进,加价对外销售。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徐某某销售“英雄本色”、“蚁力神”各1盒。2019年7月30日,启东市公安局在被告人袁某某经营的**超市内查获“蚁力神”7盒、“英雄本色”2大盒2小盒、“美国伟哥2号”3盒、“金伟哥”5盒、“享硬”4盒、“美国伟哥”1盒、“BMW”2瓶、“植物伟哥”2盒、“Maca Viagra”2盒、“苍蝇粉”1袋。经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涉案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在其经营的**超市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食品、铁牌及拍摄的涉案食品照片等物证;

2.被害人徐某某提供的账单详情、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8.启东市公安局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支付宝交易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从非法渠道购进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菊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小区**号楼**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蚁力神”8盒、“英雄本色”9盒、“美国伟哥2号”3盒、“金伟哥”5盒、“享硬”4盒、“美国伟哥”1盒、“BMW”2瓶、“植物伟哥”2盒、“Maca Viagra”2盒、“苍蝇粉”1袋、铁牌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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