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2020年7月2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4 年左右,在赣州市黄金机场国道入口一路边摊处,购买了气枪铅弹约1400 余颗。被告人袁某某在购买了这些气枪铅弹后,将该气枪铅弹全部卖给了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再使用该气枪铅弹装填高压气枪进行打鸟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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