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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6********,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湘潭县**河镇**村村支部书记,住湘潭县**镇**组。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袁某某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000余发铅弹。2018年1月18日民警依法从袁某某处扣押了全部铅弹。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某某所购买的铅弹中,1019发认定为气枪弹。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袁某某及同案人员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文华

代理检察员:阳可夫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7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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