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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袁某某性别:**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61**********族**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提供一根枪管给代某某制造火药枪支,并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代某某购买制造好的火药枪,袁某某购买得枪支后,将枪支储存在家中。2019年7月15日,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袁某某后,袁某某带领公安民警到**镇**村**组其家中把枪支交给民警,并以自己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购买的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3.提取的枪支和被告人袁某某辩认枪支记录与照片;4.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与他人购买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认罪认罚,建议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正斌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居住于平塘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8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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