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无,绰号阿咩,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82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4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网上学习到将普通射钉枪改装成可以射击钢珠的射钉枪的知识后,2015年其开始通过京东、淘宝购物平台,在平台上购买了射钉枪、防爆管、射钉弹、钢珠等配件。袁某某在家中将购买回来的配件改造并安装到射钉枪上,致使射钉枪改变用途,成为一支可以火药作为动力发射钢珠的枪支。射钉枪改装完成后,袁某某测试过,该改装后的射钉枪可以击发并射击钢珠,袁某某使用该射钉枪到山上对桉树进行射击。2020年3月份至4月份其再次开始通过京东、淘宝购物平台,在平台上购买了改装射钉枪的相关配件后,又组装了一支射钉枪,并使用该射钉枪进行射击,该改装后的射钉枪可以击发并射击钢珠,袁某某使用该射钉枪经过测试,该枪支以射钉弹和火药作为动力进行发射。
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袁某某改装的两支射钉枪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扣押的枪弹等物证;5、现场勘查、鉴定结论;6、讯问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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