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7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先后购买射钉枪、瞄准器、枪托等物品,组装成疑似枪支一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可以以火药为动力发生直径8mm的金属弹丸)。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枪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订单截图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李毅浩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17957****);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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