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4********,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份开始至案发前,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先后伙同他人、自己单独将位于尉氏县**镇**村**组西南500米处林地土地取土卖土,造成林地被毁坏20余亩,被告人袁某某个人非法获利3万元左右。案发后, 袁某某退回非法获利3万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尉氏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的事实、票据证明被告人退赃情况;2.证人胡某某、郭某某、范某甲、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戌、吕某亥、范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袁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取土的事实;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先后伙同他人以及自己单独将村集体林地土地取土买土的事实;3.林业鉴定意见书证明被毁坏林地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耀琴
检察员:高丽平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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