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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中专,住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某某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未羁押;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份以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安阳市的被告人袁某某等集资大户、代理商,用还没有购买到的煤矿说成是自己的煤矿向他们作虚假宣传,并以给这些集资代理商30%的返还点、给集资户以月息6分的高息为诱饵,在被告人袁某某等人的帮助和具体操作下,在安阳市北关区、文峰区、殷都区、龙安区设立多个揽储点,形成金字塔式的揽储结构,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广大集资户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进行融资。被告人袁某某在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某某村的家中设立揽储点,于2011年3月到7月期间,以某某木业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地区集资票面金额9080000元,涉及175户(216笔),票面利息1307400元,票面返点994600元,实存金额6778000元,返还金额1085400元,集资余额5692600元。其本人供述非法获利110000余元。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袁某某为获取高额返点利润,用高额利息和返点作为诱饵,以海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的名义在安阳市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群众登记显示:袁某某吸收公众存款涉及205人,263笔存款,合同金额970万元,群众申报扣除利息和返点后实际存款金额为681.1万元;袁某某在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先后向贾某某的账户上转入资金533.31万元;袁某某在吸收存款过程中获利9.7万元;袁某某实际吸收存款总额共计543.0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审计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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