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0********,汉族,初中肄业,住柘城县**乡**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接孩子为由,将其前妻刘某某骗至邵元乡西城名郡小区家中,后与被害人刘某某谈及二人复婚的事,刘某某不与其谈并准备起身离开,袁某某将刘某某摁倒在沙发上,然后使用事先预备的一次性塑料扎带,将刘某某的双手捆绑至背后,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1个多小时之久。
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邵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采取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