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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刑诉〔2018〕102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 年8 月16 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2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因人为其与被害人许某某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存在债权债务纠纷,遂邀约外号“强某某”“某某某” “某某某”(姓名不详,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武汉市江岸区铭新街和交易额街的交叉路口将被害人许某某截停并将其强行带至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一拆迁工地二楼房间内,采取贴身看守、戴手铐等方式限制被害人许某某的人身自由,并扣留了被害人许某某的车辆和随身物品、强迫许某某签署欠被告人袁某某的30万元欠条一张。当日晚上,被害人许某某趁看守人员不备,跳窗逃离现场并报警。

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满春路一酒店内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已归还被其扣留的被害人许某某的全部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就诊记录、欠条等书证;2.监控录像及截图、物证照片;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证人吴某某、杜某某的证言;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尚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6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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