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2********,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天柱县公安局坌处派出所到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对被告人袁某某进行涉枪线索核查时,袁某某主动将其自己改装的一支射钉枪和110枚射钉弹上交给天柱县公安局坌处派出所民警。经鉴定:(一)送检的疑似射钉枪(QDNGASF-JC-HJ2020-0141-01)为一支“重庆震雄ZX-007”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二)送检的射钉弹(QDNGASF-JC-HJ-2020-0141-02)为110发民用射钉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砂轮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龙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会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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