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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7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起,被告人袁某某将一支改装后射钉枪放于屏山县**镇**村**组家中,至2020年8月23日案发。经鉴定,送检的枪支疑似物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明高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住屏山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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