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将毒品藏匿在本市****其租住地。2018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住处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2袋。经称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21.74克。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称量、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1.7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廷
检察官助理 王丽丽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补充证据材料共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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