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6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民警在本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毒品美沙酮疑似物,净重511.73克。经刑事科学鉴定,上述毒品为美沙酮。
2018年1月8日20时许,南明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宾馆开展工作时,对被告人袁某某进行盘查,袁某某主动从其上衣右边荷包内拿出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净重10.15克。经刑事科学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案照片、计量记录、送检收据、扣押清单;2.证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实施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511.73克、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15克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昊亮
2020年12月9日
附:一、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
公安侦查卷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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