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2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安徽省巢湖市**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肥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安徽省巢湖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2020年巢湖禁渔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巢湖主体水域、滩涂及各通湖河流河口水域为禁渔区,禁止使用一切渔具捕捞采集水生动植物生产活动。2020年3月份,被告人袁某某无视通告仍在巢湖禁渔期内进入禁渔区,以木盆、虾笼等工具非法捕捞巢湖白米虾等水产品,出售给丁某某(另案处理),价值16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巢湖禁渔区、禁渔期进入巢湖水面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妹梅
检察官助理 李梦洁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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