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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安徽省巢湖市**,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肥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安徽省巢湖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2020年巢湖禁渔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巢湖主体水域、滩涂及各通湖河流河口水域为禁渔区,禁止使用一切渔具捕捞采集水生动植物生产活动。2020年3月份,被告人袁某某无视通告仍在巢湖禁渔期内进入禁渔区,以木盆、虾笼等工具非法捕捞巢湖白米虾等水产品,出售给丁某某(另案处理),价值16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巢湖禁渔区、禁渔期进入巢湖水面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妹梅

                              检察官助理 李梦洁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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