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应当知道高鼻羚羊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仍在佛山市禅城区通过淘宝网以1612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3个高鼻羚羊的角。
2019年6月18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路**号**店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该店铺内当场查获上述3个高鼻羚羊的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南岳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里**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86*******;
2.卷宗3册、光盘7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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