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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沈阳市政集团退休**,户籍地沈阳市和平区**街**号**,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袁某某以观赏或者出售为目的,购买红腹锦鸡幼畜并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花卉市场永大花卉大棚内饲养。后期,被告人袁某某购买的红腹锦鸡部分死亡,存活的两只饲养至案发。2020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永大鲜花大棚查获被告人袁某某饲养的红腹锦鸡9只,并将被告人袁某某传唤到案。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9只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退休证;

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沈阳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

5.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而非法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成

检察官助理:潘淑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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