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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4********,汉族,初中肄业,螃蟹养殖,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在其承包经营的蟹塘(位于兴化市**镇**村**)种植了一片疑似毒品原植物。2020年4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经强制铲除、现场清点,共计1220株。经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该疑似毒品原植物系罂粟。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计数笔录、取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而种植122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地灵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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