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5194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齐河县**街道**村**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秋后,被告人袁某甲将在路边采摘的罂粟种子种在其家北面菜园内。2020年3月30日上午,齐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当即铲除了袁某甲非法种植的罂粟植株,经现场清点共计530株。经鉴定,袁某甲非法种植的植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案发后袁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而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齐河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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