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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经营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个体,住沂南县**街道**村**号。2008年8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1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7日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袁某某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沂南县界湖街道南山迎宾大道南侧立强停车场内多次向货车司机陈洪峰、李建斌、解增元等人出售柴油,非法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沂南县公安局查获并于同年5月18日缴纳非法所得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袁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敬礼

宋凯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76549****;

2、卷宗两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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