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超市经营者。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组**号,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与湖北欢乐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了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51号T68创想城一层1-99铺面经营“尹转转烟酒茶特产超市”。2019年7月15日因无烟草零售许可证销售经营**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罚款人民币2226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月20日,因杨某甲(另案处理)盗窃案销赃至该超市,民警在该超市内查获各类卷烟整条153条,零包541包。经湖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扣押香烟中的152整条及540零包卷烟均为真品,价值为66926.50元(另1整条及1包零散卷烟无商品代码未计入价值)。至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仍无烟草零售许可证销售经营烟草零售业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截图、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尹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价格证明、价值确认单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兵
检察官助理:许久宁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20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4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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