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自2018年7月以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仁怀市**街道**小区开设的**诊疗场所内以针灸的方式为多名患者开展针灸治疗活动,先后于2018年7月20日、2018年9月30日两次被仁怀市卫生健康局当场查获,给予罚款、没收医疗器械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10日,仁怀市卫生健康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又发现袁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医师职业资质的情况下,在仁怀市**街道**小区开设的**诊疗场所内为多名患者开展针灸治疗活动,被仁怀市卫生健康局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资料、现场检查照片、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冯某某、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被仁怀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两次行政罚后仍继续开展非法行医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云禄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证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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