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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高利转贷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通过高利转贷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171678.1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社以1.263%的月利息率借款1000000元人民币,后以5%的月利息率将405000元转贷给**有限公司,非法获利118058.06元人民币。

2、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社以1.176%的月利息率借款500000元人民币,后以2.5%的月利息率将50000元人民币转贷给**有限公司,非法获利21261.48元人民币。

3、2018年1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社以1.176%的月利息率借款950000元人民币,后以2%的月利息率将950000元人民币转贷给刘某某,非法获利32358.6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袁某某借款明细、补充协议、冯某某还款明细、借款抵押合同、收据、账号明细表、银行流水、还款凭证、还款明细、借款合同、报案材料、在职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田某某、刘某某、柴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伟

检察官助理:李文东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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