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商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现住**市**村**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骆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吴某某、骆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20年1月20日、3月1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8日,镇雄县公安局向本院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顾某某与孙某甲在镇雄县**镇**小区一餐馆内发生纠纷,后顾某某打电话请袁某乙出面解决,之后袁某乙与许某某在为顾某某解决纠纷时,许某某打了孙某甲一耳光,孙某甲便以被袁某乙的弟兄殴打为名邀约孙某乙、席某某等人为其出气。
席某某先到**桥与袁某乙理论后离开,之后,孙某乙又与袁某乙理论并发生口角。期间,骆某甲、袁某甲听说袁某乙与孙某乙发生纠纷后赶到现场准备帮袁某乙打架。骆某乙在得知袁某乙与孙某乙发生纠纷后也邀约吴某某驾驶微型车拉钢管、大刀到**桥准备帮袁某乙与孙某乙斗殴,二人到现场后对孙某乙实施殴打,孙某乙便打电话叫席某某等人持械到现场准备斗殴。双方持钢管、大刀对峙的过程中被民警及时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相关书证;4、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骆某甲、袁某甲持械积极参加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在本案中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三人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5月15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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