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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宋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90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宋某甲、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 年5月,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另案处理)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的家中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金额50元起,上不封顶,并每局从中抽取100元作为水钱。同时,在赌场袁某甲、袁某乙雇请被告人宋某乙负责抽水、被告人宋某甲负责为赌场望风。同年5月15 日2时许,公安民警依法查处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袁某甲、宋某乙、宋某甲及参赌人员刘某某、叶某某等人,现场缴获部分赌资及12副扑克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宋某甲、宋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乙、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共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宋某乙、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乙、宋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2020年93

                                      

附件:1.被告人袁某甲、宋某乙、宋某甲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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