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甲、张某甲等五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6142号 

被告人袁某甲,女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始兴县**居委会******小区****房。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金会,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2015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阳阳,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7********,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何某某、陈某甲、涂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何某某、陈某甲、涂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陈某甲、何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陈某甲、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涂某某、何某某系“自愿连锁经营业”又称“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成员。2013年8月,该传销组织部分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迁移至南昌继续发展,标榜“纯资本运作”经营模式,以购买份额缴纳申购款作为加入条件,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下线的人数和下线所申购的份额累计作为计酬的依据,每人可发展2-3条下线。以“五级三晋制”形成层级,五级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即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三晋制则为晋升主任、经理、老总的三个阶段。采用层级管理的模式,即上线管理下线,以家庭(由同一个上线发展的下线组成一个家庭,包括下线发展的下线)为基本单位组成小组,由小组管理层来进行管理,小组管理成员均为经理,设有大总管、自律、能力、申购、自配、经晨等管理职位,小组之上由高级业务员组成的管理团队来进行管理。该组织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

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涂某某先后在合肥市加入该传销组织,后随张某乙、蒋某某、赖某甲、赖某乙等组织核心成员搬迁至南昌县继续组织开展传销活动以来,将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发展为组织成员,陈某甲、何某某在分别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产品,获得加人资格及相应级别身份后,与袁某甲、张某甲、涂某某一起参与该传销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统筹所属家庭成员的纪律、生活、申购等事务,并积极发展下线,至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五人先后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传销活动中均承担管理、协调等作用,建立了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被告人袁某甲等五人发展伞下人员均达到多个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均超过40人。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涂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东省乐昌市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在广东省韶关市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传销组织成员结构图、自诉材料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乙、袁某乙、张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袁某丙、卢某某、陈某丙、段某某、陈某丁的供述;

4、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涂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陈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涂某某、何某某自愿连锁经营做工程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传销组织内的级别均达到老总级别,组织的层次均超过三级,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均超过40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跃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陈某甲、何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