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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彭某某非法采矿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现住**********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内蒙古莫尔道嘎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922日被内蒙古莫尔道嘎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内蒙古莫尔道嘎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现住**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内蒙古莫尔道嘎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内蒙古莫尔道嘎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内蒙古莫尔道嘎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内蒙古莫尔道嘎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彭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过前期商议,朱某某、刘某甲、曲某某达成一致,约定一同在莫尔道嘎国家级湿地保护区核心区域内非法采金。朱某某联系了许某某,由许某某帮助联系了懂得采金工艺的颜某某、刘某乙、及被告人彭某甲、被告人袁某某,四人以设备和技术入股,每人占7%的股份。众人于2017年8月10日开始陆续上山,次日安装采金设备后开始开采工作,四人在现场负责指挥挖料上料、指挥钩机司机干活、起溜子、摇簸子、加工砂金等工作,四人每天分得的砂金均由许某某保管。8月29日因得知有人要来山上检查,当晚全部人员和车辆撤离采金地点。至此共计非法采金作业18天,非法采金4212克,其中彭某甲、袁某某分别分得现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额尔古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额价认定字【2018】4号鉴定意见中,黄金价格276.72元/克、含金量86.48%进行计算,涉案矿产资源总价值为人民币1007613元。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8)内0784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刑终53号、53号之一刑事裁定书已对同案犯刘某甲、曲某某、朱某某、许某某、颜某某、刘某乙等10人做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彭某甲、袁某某被网上追逃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分别依法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说明、额尔古纳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示意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内蒙古额尔古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图、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翁某某、刘某甲、许某某、颜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额价认定字【2018】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在禁采区进行开采,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在禁采区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一百余万元,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二名被告人属于采金技术人员,并以技术和设备入股,在犯罪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主犯。二名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积极退赃,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彭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宝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额尔古纳市。

2.刑事侦查卷二册、起诉书一式十四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式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光盘三张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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