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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90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北京**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廊坊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 年8 月30 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3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社区**号楼**单元** 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区** 号)。被告人王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袁某甲、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甲、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个人简历、金融、房地业主、医疗、银行账户、淘宝购物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分类排序存放于百度云盘(账号:1883484****)内,并且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对外销售牟利。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袁某甲向被告人王某某索要上述信息,被告人王某某将百度云盘的账号、密码、验证码提供给被告人袁某甲,被告人袁某甲经筛选后,将部分内容挂上“**”意图销售牟利。

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该百度云盘账户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查获各种公民个人信息文档文件共计9.4万余个,共计207GB。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袁某甲、王某某的供述;

3.电子证据检查、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六册,光盘四张,移动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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