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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袁某丙制造、贩卖毒品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公司附近平房,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西北侧平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袁某丙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季,袁某甲在达拉特旗**镇**小区附近袁某甲、袁某丙租房处的西凉房内,利用毒品咖啡因与苯甲酸钠制造毒品安钠咖固体3250.245克、制造安钠咖液体1812克;2019年3、4月份,袁某甲在达拉特旗**镇**小区附近,袁某甲、袁某丙租房处给袁某丙放置一定数量的毒品安钠咖,并让袁某丙将其卖出,后袁某丙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安钠咖。

1、2019年5月份,袁某丙将从袁某甲处拿到毒品安钠咖,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辉小区南边垃圾箱附近向马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共计101.69克;

2、2019年6月28日,袁某丙将从袁某甲处拿到毒品安钠咖,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辉小区南边垃圾箱附近向马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共计101.69克;

3、2019年7月24日,袁某丙将从袁某甲处拿到毒品安钠咖,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胜达加油站附近准备向马某某贩卖207克毒品安钠咖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7月24日,达拉特旗禁毒大队民警在位于达拉特旗**镇**小区附近袁某甲、袁某丙租房处的西凉房内查获毒品安钠咖固体2742克、毒品罂粟籽3003克,毒品罂粟壳222克,毒品安钠咖液体1812克、毒品罂粟膏444克,毒品咖啡因595克,制造原料苯甲酸钠16268克及制毒工具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试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贩卖毒品安钠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袁某甲应当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丙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引泉

检察员:李博文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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