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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袁某丙等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公诉刑诉〔2019〕1816号

被告人袁某甲,绰号袁某乙,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被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9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丙,绰号袁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9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母某甲,绰号母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戊,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母某甲、袁某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收集和完善相关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袁某甲、袁某戊及其哥哥袁某己在习水县温水镇下坝村农庄组共同修建一个羊场饲养羊子。同年11月,袁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袁某甲入狱后,其妻子母某甲于2013年农历八月份将羊场及饲养的83只羊子以5558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村民罗某甲。2014年,习水县**建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罗某甲的羊场附近修建**建材厂(又称江习古**加工厂)并投入生产。此后,罗某甲因认为**建材厂放炮影响其羊子的饲养,多次要求**建材厂赔偿,但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建材厂未对罗某甲进行赔偿。罗某甲于2015年7月将羊场内的羊子全部卖出,停止饲养羊子。2015年11月,袁某甲出狱后得知**建材厂和罗某甲谈羊场赔偿的事情,遂谋生了虚构其羊场在**建材厂放炮时受损,以此骗取**建材厂财物的念头。

此后,袁某甲首先以获得**建材厂的赔偿款后补偿2万元给罗某甲作为条件,从罗某甲处将空置的羊场转入,并要求罗某甲对外谎称羊场内还有60只羊也一并转让。后袁某甲和母某甲又到同村村民罗某乙处购买了三十余只羊子喂养在羊场内。再以购买之名将同村村民杨某甲喂养的50余只羊子赶到自己的羊场内(未付款,喂养一个月后全部返还给杨某甲),同时支付给杨某甲2千元看管费让杨某甲为其看管羊子。

2016年初,袁某甲以其羊场内喂养了120余只羊子,被**建材厂放炮震死了50余只为由,开始向**建材厂索要赔偿。并安排母某甲、袁某丙、袁某戊、杨某乙等人采取将羊子赶到厂区、丢死羊子到厂区、在厂区内搭帐篷等方式,多次对**建材厂进行阻工,以此向**建材厂施加压力,促使其诈骗得逞。在阻工期间,温水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袁某甲、袁某丙、母某甲、袁某戊等人和**建材厂负责人进行座谈。在座谈过程中,袁某甲率袁某丙、母某甲、袁某戊等人以**建材厂放炮对其羊场有影响,造成其羊场内的羊子死亡54只为由,向**建材厂提出每年赔偿50万元,直至石粉厂关闭为止等要求。此外,袁某甲还扬言报复温水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及**建材厂相关管理人员,并扬言要在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制造大新闻,以此迫使人民政府和**建材厂在同其座谈时妥协让步,达到其诈骗得逞的目的。

2017年8月8日,习水县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中心根据袁某甲、袁某丙、母某甲、袁某戊等人虚构的事实,估算出涉案羊场遭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共计409164元。2017年10月14日,**建材厂和被告人袁某甲、母某甲、袁某戊以及被告人袁某丙的父亲袁某己达成一次性侵权补偿协议,**建材厂一次性支付袁某甲补偿款409164元,该款于2019年10月16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习水县支行转入袁某甲帐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袁某己、杨某甲、罗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母某甲、袁某戊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母某甲、袁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袁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丙、母某甲、袁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袁某丙、母某甲、袁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劲松

2019年11月7

附件: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丙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母某甲、袁某戊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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