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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袁某乙、曾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曾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7月2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因其和曾某甲都曾被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欺负,故想要报复李某某。袁某甲要求曾某甲盯梢李某某。2020年1月29日下午5时许,曾某甲将李某某的具体位置告知袁某甲。于是,袁某甲纠集袁某乙和袁荣、袁意(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高坪镇开发区“千艺”理发店门口找到了李某某。袁某甲上前拉扯李某某并扭打在一起,之后,李某某及其同伙刘某甲、王帅(均另案处理)三人与袁某甲、袁某乙和袁荣、袁意四人互殴。为了打赢,袁某甲要曾某甲喊人帮忙,曾某甲便喊来聂青等三人(另案处理),李某某一方也喊来了人。双方又继续互殴。此次斗殴导致袁某甲、袁某乙等人受伤。经司法鉴定,袁某甲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袁某乙伤势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谅解书及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甲、曾某乙、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乙、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曾某甲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田涛

检察官助理:储明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现被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证人:李某某、刘某甲、曾某乙、杨某某、刘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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