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86********,**族,**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市**区**桥**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组**号)。2006年8月2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80********,**族,**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市**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月**日,被告人袁某甲在位于**市**区**小区的**地发现套丝机设备一台,遂联系被告人袁某乙计划盗取该套丝机设备。当晚**时许,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驾驶晋*****牌**车行驶至**小区**,盗取套丝机、电锤、电焊机等物品,并存放至被告人袁某乙位于**市**区**镇的**中。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00元。目前,所盗赃物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归案证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尖价证字[2020]18号;
6、辨认笔录:辨认人袁某甲、袁某乙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材料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春健
检察官助理:陈佳敏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被告人袁某乙现居住于**市**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0034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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