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由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袁某甲借用被告人袁某乙证照骑摩托车行驶而被交警暂扣。次日凌晨,两人遂商量去偷一辆摩托车,随即两人准备了作案工具起子、剪刀,并租摩托车从新化县城赶到新化县**镇**村第**期异地扶贫安置点寻找作案目标。袁某甲和袁某乙看中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安置点**号栋**单元一楼空置门面里的一辆女式红色二轮摩托车,随后二人一起把摩托车前面盖子的螺丝拧下来,将主锁的线剪断,再把线接上,然后将摩托车启动,袁某乙骑车带着袁某甲逃离现场,连夜把车子停放在新化县**家属楼一楼的坪里。当日上午,袁某甲等人联系开锁师傅来开锁,正准备开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80元。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袁某乙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均系主犯,且均具有坦白情节,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袁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亦平
检察官助理:伍松辉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均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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