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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袁某乙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区**村**号楼**室(户籍地淮南市**区**村**-**)。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区**村**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淮南市**区**村**-**)。被告人袁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区**村**号楼**室(户籍地淮南市**区**村**-**)。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10月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袁某甲购买配锁工具,通过配被害人家里钥匙开锁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2017年9月后,被告人袁某甲用盗窃的赃款购买了一辆汽车,让被告人袁某乙驾驶汽车带其到淮南市各地实施盗窃,袁某乙负责把风,袁某甲每月给袁某乙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费用。具体如下:

1.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芦某某现金800元。

2.2013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谢某某现金3400元。

3.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闫某某现金3800元、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转运珠一个、黄金项链一条。

4.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欧某某黄金戒指一个。

5.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叶某某黄金戒指二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8682元。

6.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袁某丙黄金项链一条和现金800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322元。

7.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蒋某某现金2000元。

8.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单元**层**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一枚女式黄金戒指。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5107元。

9.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层**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现金600元。

10.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宋某某现金9700元、一条女式黄金项链和一个黄金吊坠。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4610元。

11.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现金1000元和黄金项链一条。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3850元。

12.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乙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一枚女式黄金戒指。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4050元。

13.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000元、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二副、黄金戒指一个、银元两个。经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2267元。

14.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耳环一副、黄金戒指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5370元。

15.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樊某某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钻戒一个、玉一块、黄金戒指一个。

16.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田家庵区**小区**号楼**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郭某某一套二十张一百元的纪念币和两套第五套人民币纪念币。

17.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和**小区**区 **号楼**单元**室,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岳某某一对黄金耳环和两枚黄金戒指。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3498元)

18.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倪某某一对黄金耳环。

19.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 **号楼**单元**室,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曹某某一对黄金耳钉和一条黄金项链。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5800元。

20.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区**号楼**单元**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周某某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及两个银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5400元。

21.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余某某现金900元。

22.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村**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现金36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戒指、4块袁大头银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8370元。

23.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高某某一条黄金项链。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9000元。

24.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6710元。

25.2015年3月6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新村**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尹某某现金3200元和一对黄金耳环。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400元。

26.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乔某某一条钻石项链。

27.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北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程某某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钻石项链、一个黄金挂坠、银项链两条、一对黄金耳钉、一个黄金手链。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52元。

28.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新村**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甲一对黄金耳环、两个黄金手镯、一个钻石戒指、一个铂金戒指、一个转运珠、一枚银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818元。

29.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杜某某一条黄金项链。

30.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现金1500多元、一条黄金项链和两个黄金戒指。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7600元。

31.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袁某甲窜至**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康某某现金3000元。

32.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层西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现金8800元、粮票几百斤(面额为市斤)、黄金佛吊坠一个和黄金手链一条。

33.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于某某现金45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转运珠两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8160元。

34.2016年1月4日,被告人袁某甲窜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现金4900元、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手镯两个、彩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铂金戒指一个、黄金吊坠两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31016元。

35.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0000元、铂金戒指一个、黄金挂饰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025元。

36.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丙现金1700元。

37.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胡某甲现金4700元、铂金项链一条。

38.2016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某甲窜至**区**村北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杨某甲现金5000元。

39.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孔某某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环一对、铂金项链一条、金镶玉A货挂件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5261元。

40.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孟某某现金4700元和黄金手链一条。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4929元。

41.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层西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高某甲黄金手镯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2355元。

42.2016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某甲至**区**村北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丁现金29000元、黄金长命锁一个、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金牌一个、铂金戒指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3110元。

43.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现金8900元、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吊坠一个及第四套面值五角的人民币100张(共50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3500元。

44.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姚某某黄金手镯一个和铂金钻戒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1400元。

45.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徐某某黄金手镯一个、铂金项链一条、黄金转运珠一个、黄金项链两条、铂金戒指一个、黄金吊坠两个、黄金耳钉一个、黄金耳环一副、黄金耳环一个、黄金戒指四个、男士铂金钻戒一个、黄金手链一个、男式黄金戒指一个、十几美元和1200元现金。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20590元。

46.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陈某甲现金2000元。

47.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新村**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蔡某甲现金1500元、黄金项链一条、美元12元、港币五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3317元。

48.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乙金手链一个和金镶玉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3875元。

49.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朱某甲黄金手链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耳环一对、黄金耳钉一对和黄金戒指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4800元。

50.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张某甲黄金手链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7130元。

51.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戊现金29900元和2000元港币。

52.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现金900元。

53.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小区**区**号楼**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己现金5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一对、铂金项链一条。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4100元。

54.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庚现金8000元和黄金戒指一个。

55.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葛某某现金20000元。 

56.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层西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丙一条女式铂金钻石项链和一枚女式黄金戒指。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893元。

57.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程某甲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黄金吊坠。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2118元。

58.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张某乙黄金吊坠一个和面值10元的纪念币5枚。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915元。

59.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丁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个玉手镯和两块金镶玉。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4266元。

60.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孔某甲1000元现金。

61.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北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郑某某黄金吊坠一个和黄金手镯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7344元。

62.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蔡某乙现金7500元。

63.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钱某某三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手链、三个黄金戒指、一个空心龙吊坠和一个黄金佛吊坠。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25605元。

64.2017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辛现金1700元。

65.2017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陈某丙现金800元。

66.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壬现金6000元。

67.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胡某乙一条黄金项链。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8840元。

68.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高某乙黄金项链两条。

69.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小区**期**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戊现金4860元。

70.2017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张某丙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链、一个黄金金锁吊坠和一条黄金项链。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3840元。

71.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贾某某钻石项链一条和黄金吊坠一个。

72.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小区**区**号楼**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孙某某黄金项链两条和黄金转运珠一个。

73.2017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号**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陈某丁黄金项链一条和黄金戒指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7112元。

74.2018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302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癸现金2000元。

75.2018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米某某一个黄金戒指、一条铂金项链、铂金手链和现金3400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710元。

76.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吴某甲黄金挂坠一个。

77.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毛某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和黄金佛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150元。

78.2019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高某丙3万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手镯和一枚钻戒。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22208元。

79.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小区**区**号楼**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陈某丁黄金项链两条。

80、2018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孔某乙2500元现金。

81.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子500元现金、黄金戒指一个和黄金耳环一对。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3200元。

82.2018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邱某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首饰一个和金镶玉一个。

83.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301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谢某甲白金项链一个和黄金项链一个。

84.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赵某甲黄金吊坠两个、铂金项链一条、银元23个、现金2900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525元。

85.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邱某甲黄金吊坠项链一个、黄金耳环一个和黄金戒指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2200元。

86.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吴某乙一条黄金项链。

87.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小区**期**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张某丙现金900元。

88.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孙某甲黄金吊坠一个和铂金项链一条。

89.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己现金2700元

90.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高某丁黄金戒指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360元。

91.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刘某甲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现金700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2356元。

92、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田某某瑞士英纳格女士手表一块、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和女士美度手表一块。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5185元。

93.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胡某丙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钻戒一个、现金6400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7997元。

94.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 **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台某某现金5500元、浪琴手表一块、空心龙形玉一个、一副黄金耳环、一个镀金手镯、一个仿真黄金项链、两副银耳环。

95.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庚铂金项链一条、铂金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和小孩黄金镯子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7293元。

96.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胡某丁现金1600元、黄金镯子一个、女士黄金项链一条、黄金佛吊坠一个、男式黄金戒指一个、女士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虎吊坠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0207元。

97.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芮某某铂金链子一个、黄金生肖牌二个(鼠、虎)、黄金戒指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4800元。

98.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蔡某丙现金4600元。

99.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辛黄金项链一个条和两个金貔貅。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796元。

100.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李某壬现金2100元。

101.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丑小孩的两个黄金手镯、小孩的金锁一个、钻戒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链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8375元。

102.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小区**号楼**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夏某某旧版人民币3000元、美元20元、袁大头银元一个和现金2400元。

103.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窜至**区**小区**区 **号楼**单元**层**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寅现金2000元和玉坠一个

104.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袁某丁女士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和一颗黄金转运珠。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20453元。

105.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 **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芦某甲一条黄金项链和一块玉器。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4093元。

106.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边某某老版人民币300多元。

107、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 **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张某丁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挂坠和一块和田玉佛。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21792元。

108.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蒋某某200多元(面值为5角、1元、2元、10面值纸币)老版人民币。

109.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陶某某一条铂金项链。

110.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胡某戊铂金项链一条、彩金项链一条、黄金转运珠一个。

111、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武某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链一个、铂金戒指一个。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6710元。

112.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窜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西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现金4900元。

113.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区**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郑某甲黄金貔貅手链一条、黄金项链及黄金吊坠一个、40张一美元纸币、一套面值一千元的航天币等。

114.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杨某甲现金2000元、银项圈一个。

115.2016年4月2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区**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卯现金5000余元、一条黄金手镯、二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条精品手链、一条PT950钻石戒指。

116.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刘某丙黄金手镯一对、银锁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

117.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村**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柏某某现金10000元现金。

118.2017年2月4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村**区**楼1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苏某某现金2500元、银镯子一个。

119.2016年9月7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村**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沈某某现金3300元、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两个金珠子、一个银手镯、一条银项链。

120.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村**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戊现金11600元现金、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铂金戒指一个、铂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耳钉一对。

121.2015年3月9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吴某丙现金1200元现金、金项链一条、银手镯一个、金戒指一个、老版人民币171元、4美元纸币等物品。

122.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新村**区**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郭某甲现金2850元、金手链一条、钻戒一枚。

123.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张某己现金1400元、黄金项链一条、铂金戒指一个、金戒指一个、钻戒一个、金貔貅二个、黄金转运珠一个。

124.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小区**楼**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戚某某铂金手镯一个,铂金钻戒一个,黄金戒指两个。

125.2016年7月2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村**区**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徐某甲黄金耳环三个、黄金手链一条、白金项链一条。

126.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山庄**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徐某乙现金9000元、黄金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

127.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孟某甲现金1000余元、钻戒两只、黄金项链一条、金锁吊坠项链一条。

128.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至**区**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刘某丁现金4900元、钻戒一个、黄金项链一条、手表一块。

129.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新**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周某甲位现金2800余元、金项链二条。

130、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袁某甲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吴某丁一块欧米茄女式手表、一个玉吊坠、一条18K铂金项链、一条空心马鞭黄金项链、一枚翡翠戒指、一枚千足金黄金戒指。

2009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被抓获归案。中午1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打电话与被告人袁某甲联系不上后,被告人郝某某明知袁某甲放在家中卧室内床下的两包黄金首饰重2590.06克系犯罪所得,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将该两包黄金饰品从家中床下转移至卫生间马桶蓄水池内,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将该黄金首饰查获。该黄金首饰经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820511元。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某甲家中搜查出大量赃物:各类黄金首饰6992.89克、各类铂金首饰894克、各类纯银首饰593.21克,经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2496057元;搜查出古钱币、玉器、纪念币等物品,经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167225元。

综上被告人袁某甲入户盗窃130起,盗窃价值人民币864747元;被告人袁某乙参与盗窃37起,盗窃价值人民币2170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购物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袁某甲实施盗窃后所作记录等;

3.被害人芦某某、谢某某、闫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鉴定意见书;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被告人袁某甲入户盗窃130起,盗窃价值人民币864747元;被告人袁某乙参与盗窃37起,盗窃价值人民币217054元,数额均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郝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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