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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袁某乙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丰城市**街道**村**组**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村**号,现在福建省厦门市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在百色市右江区**路**广场**号合伙经营百色**店,因店面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状况,两人遂产生骗取客户定金和货款填平店面亏损的念头,并在着手准备转让铺面的同时又继续收取廖某某等17名客户定金和货款共计134900元人民币没有上报总公司定制衣柜。2014年11月25日,袁某甲、袁某乙将部分钱款挥霍后,携款潜逃。

  案发后,袁某甲、袁某乙的家属已经将骗取得的款项全部退赔廖某某等17名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⒈异地羁押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凭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⒉证人的证言

⒊被害人的陈述;

⒋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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