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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袁某乙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我院于2019年6月13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19年6月24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为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袁某甲伙同代某某(另案处理)在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成立重庆**艺术品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7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号成立重庆**艺术品鉴定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甲担任公司监事,负责公司运营。后被告人袁某甲招聘被告人袁某乙进入公司负责财务管理。被告人袁某乙招聘赵某甲(另案处理)负责在公司鉴定室为前来鉴定的客户制作鉴定证;后招聘王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公司前台,负责接待前来鉴定的客户、收取鉴定费并出具收据。后被告人袁某甲招聘蒋某某、刘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廖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当业务员,负责寻找客户。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伙同蒋某某等人采用在网上寻找、发帖等方式获取全国各地古玩所有人的信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对方联系,在将被害人约到重庆后,谎称被害人持有的收藏品价值很高并许诺高价收购,要求对方到重庆**艺术品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对藏品进行检测,并要求达到其设定的标准。王某甲在重庆**艺术品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前台收取前来检测的古玩所有人的检测费并出具收据后将古玩藏品交给赵某甲,赵某甲通过伪造检测数据等方式使藏品的检测结果达不到收购标准,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等人再以检测结果不符合收购要求为由拒绝收购对方藏品。以骗取被害人的检测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辽宁省葫芦岛市被害人郭某某欲出售古董元宝的信息后,于2018年5月6日将被害人郭某某及其朋友王某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郭某某检测费4600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广东省乐昌市被害人陈某甲欲出售平安扣玉佩的信息后,于2018年6月5日将被害人陈某甲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陈某甲检测费4200元。

3.2018年6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四川省渠县被害人钟某某欲出售孙中山头像钱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6月7日将被害人钟某某及其侄儿黄某甲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钟某某检测费4600元。

4.2018年6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海南省三亚市被害人陈某乙欲出售奇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6月14日将被害人陈某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陈某乙检测费4800元。

5.2018年6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四川省成都市被害人任某某欲出售错版人民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7月1日将被害人任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任某某检测费2800元。

6.2018年6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四川省内江市被害人唐某甲欲出售砚台的信息后,于2018年7月5日将被害人唐某甲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唐某甲检测费4600元。

7.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云南省富源县被害人胥某某欲出售铜元的信息后,于2018年7月13日将被害人胥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胥某某检测费3800元。

8.2018年8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害人史某某欲出售袁大头钱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8月29日将被害人史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史某某检测费3500元。

9.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四川省成都市被害人陈某丙欲出售汉代玉吊坠的信息后,于2018年9月3日将被害人陈某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陈某丙检测费4800元。

10.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云南省普洱市被害人简某某欲出售佛像的信息后,于2018年9月10日将被害人简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简某某检测费5600元。

11.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被害人黄某乙欲出售玉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9月12日将被害人黄某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黄某乙检测费4000元。

12.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河南省新野县被害人赵某乙欲出售玉石子母猴的信息后,于2018年9月27日将被害人赵某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赵某乙检测费4800元。

13.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甘肃省庄浪县被害人崔某某欲出售奇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9月27日将被害人崔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崔某某检测费2800元。

14.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福建省龙海市被害人高某某欲出售错版人民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0月3日将被害人高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高某某检测费3500元。

15.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云南省大姚县被害人朱某某欲出售古洋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0月6日将被害人朱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朱某某检测费4600元。

16.2018年7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被害人韦某某欲出售玉摆件的信息后,于2018年10月6日将被害人韦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韦某某检测费4600元。

17.2018年10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河南省长垣县被害人韩某某欲出售陨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10月15日将被害人韩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韩某某检测费5600元。

18.2018年10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甘肃省临洮县被害人林某某欲出售陨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10月17日将被害人林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林某某检测费6200元。

19.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四川省古蔺县被害人王某丙欲出售古钱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0月19日将被害人王某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王某丙检测费4800元。

20.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四川省泸州市被害人童某某欲出售鸡宝的信息后,于2018年10月21日将被害人童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童某某检测费5600元。

21.2018年10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湖南省新化县被害人刘某乙欲出售乌木艺术品的信息后,于2018年10月22日将被害人刘某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刘某乙检测费4800元。

22.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重庆市武隆县被害人刘某丙欲出售化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10月23日将被害人刘某丙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刘某丙检测费7600元。

23.2018年10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江西省于都县四川省成都市被害人肖某某欲出售纪念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0月30日将被害人肖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肖某某检测费4800元。

24.2018年11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湖北省阳新县被害人姜某甲欲出售玉摆件的信息后,于2018年11月5日将被害人姜某甲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姜某甲检测费5600元。

 25.2018年11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甘肃省民乐县被害人李某甲欲出售翡翠手镯的信息后,于2018年11月6日将被害人李某甲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李某甲检测费5600元。

26.2018年11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姜某乙欲出售天珠的信息后,于2018年11月8日将被害人姜某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姜某乙检测费5600元。

27.2018年11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害人何某某欲出售瓷器冬瓜瓶的信息后,于2018年11月10日将被害人何某某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何某某检测费5600元。

28.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在网上得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害人梁某甲欲出售陨石和古银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1月16日和12月12日两次将被害人梁某甲刘某戊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两次共骗得被害人梁某甲检测费36800元。

29.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河南省淅川县被害人杨某甲欲出售手镯的信息后,于2018年11月21日将被害人杨某甲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杨某甲检测费5600元。

30.2018年11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贵州省遵义市被害人陈某丁欲出售铜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1月22日将被害人陈某丁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陈某丁检测费3000元。

31.2018年11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贵州省凤冈县被害人钱某某欲出售钱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1月26日将被害人钱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钱某某检测费4800元。

32.2018年11月,被告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在网上得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害人巫某某欲出售铜镜和青铜器的信息后,于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2月28日和12月29日三次将被害人巫某某约至重庆,伙同被告人袁某乙采取上述方法,三次共骗得被害人巫某某检测费24400元。

33.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甘肃省民乐县被害人王某丁欲出售翡翠手镯的信息后,于2018年11月29日将被害人王某丁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王某丁检测费5600元。

34.2018年11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被害人赵某丙欲出售古钱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1日将被害人赵某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赵某丙检测费4800元。

35.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浙江省新昌县被害人梁某乙欲出售大清铜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1日将被害人粱某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梁某乙检测费4800元。

36.2018年11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害人雷某某欲出售古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1日将被害人雷某某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雷某某检测费4800元。

37.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北京市通州区被害人刘某丁欲出售恐龙蛋化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2日将被害人刘某丁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刘某丁检测费3800元。

38.2018年11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甘肃省榆中县被害人陆某某欲出售陨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4日将被害人陆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陆某某检测费9600元。

39.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云南省宣威市被害人韦某某欲出售玉佩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6日将被害人韦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韦某某检测费5600元。

40.2018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贵州省遵义县被害人蹇某某欲出售民国钱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7日将被害人蹇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蹇某某检测费4000元。

41.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山东省高唐县被害人陈某戊欲出售大清铜币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10日将被害人陈某戊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陈某戊检测费4200元。

42.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重庆市江津区被害人温某某欲出售青田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18日将被害人温某某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温某某检测费5600元。

43.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四川省成都市被害人王某戊欲出售玉佩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19日将被害人王某戊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王某戊检测费5600元。

44.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湖南省湘潭县被害人唐某乙欲出售水晶石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20日将被害人唐某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唐某乙检测费5600元。

45.2018年12月,梁某丙(另案处理)在网上得知福建省上杭县被害人蓝某某欲出售宣德炉和青铜器的信息后,于2018年12月25日梁某丙伙同被告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将被害人蓝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蓝某某检测费12200元。

46.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蒋某某、郑红在网上得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被害人马某某欲出售陨石的信息后,于2019年12月26日将被害人马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马某某检测费11200元。

47.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乙在网上得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害人赵某丁欲出售鸡血石和玻璃陨石的信息后,于2019年1月3日和1月7日两次将被害人赵某丁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两次共骗得被害人赵某丁检测费11200元。

48.2019年1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贵州省水城县被害人杨某乙欲出售玉佩和布币的信息后,于2019年1月5日将被害人杨某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杨某乙检测费12200元。

49.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重庆市巴南区被害人黄某丙欲出售光绪通宝钱币的信息后,于2019年1月7日将被害人黄某丙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黄某丙检测费4800元。

50.2019年1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江西省乐安县被害人曾某某欲出售陨石的信息后,于2019年1月8日将被害人曾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曾某某检测费5600元。

51.2019年1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害人梁某丁欲出售瓷器的信息后,于2019年1月11日将被害人梁某丁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梁某丁检测费5600元。

52.2019年年初,被告人袁某甲在网上得知四川省泸州市被害人舒某某欲出售古董的信息后,于2019年1月8日和1月12日两次将被害人舒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两次共骗得被害人舒某某检测费28000元。

53.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四川省成都市被害人刘某戊欲出售金钱豹豹皮的信息后,于2019年1月12日将被害人刘某戊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刘某戊检测费5600元。

54.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甘肃省武威市被害人巴某某欲出售古钱币的信息后,于2019年1月12日将被害人巴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巴某某检测费7600元。

55.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周某某欲出售陶罐的信息后,于2019年1月14日将被害人周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周某某检测费5800元。

56.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在网上得知广东省珠海市被害人李某乙欲出售青铜器的信息后,于2019年1月14日将被害人李某乙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李某乙检测费5600元。

57.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江苏省丹阳市被害人王某己欲出售紫砂壶的信息后,于2019年1月16日将被害人王某己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王某己检测费5600元。

58.2018年热天,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及其业务员等人在网上得知浙江省温岭市被害人应某某欲出售犀牛角碗的信息后,将被害人应某某约至重庆,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应某某检测费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温某某、巫某某、梁某甲、钟某某、舒某某、梁某丁、刘某戊、李某甲、陈某乙、刘某丁、杨某乙、史某某、梁某乙、巴某某、陈某丁、何某某、雷某某、刘某丙、马某某、陈某戊、曾某某、童某某、陆某某、赵某丙、朱某某、高某某、肖某某、杨某甲、唐某乙、韦某某、王某丁、黄某乙、蓝某某、赵某丁、应某某、蹇某某、胥某某、姜某乙、陈某甲、简某某、任某某、唐某甲、韦某某、黄某丙、姜某甲、崔某某、钱某某、刘某乙、韩某某、陈某丙、林某某、王某己、赵某乙、周某某、李某乙、郭某某、王某丙、王某戊等人的陈述;

2.转账记录、收据、伪造的鉴定证书等;

3.辨认笔录;

4.证人王某甲、赵某甲、蒋某某、黄某甲、刘某庚、王某乙、王某庚、张某某等的证言;

5.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袁某乙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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