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7〕1782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房。2017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其身患**,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其身患**,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号**号**单元**室。2017年10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其身患**,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水电八局篮球场附近贩卖毒品给赵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收缴毒品0.1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系海洛因。
2017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水电八局阳光医院附近贩卖毒品给王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收缴毒品0.17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系海洛因。后被告人袁某甲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上线袁某乙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袁某乙身上搜出毒品0.1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系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收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2.物证:涉案毒品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供述;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上线被告人袁某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袁某甲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娟
2017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现已取保候审,袁某甲联系方式:1593465****,袁某乙联系方式:1338550****;
2.预审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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