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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龚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陕西**投标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街**栋**门**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3********,汉族,高中,陕西**投标担保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栋**门**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88********,汉族,大学本科,陕西**投标担保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街**栋**门**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龚某某、袁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甲即成立陕西**投标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龚某某担任公司经理、被告人袁某乙担任公司出纳。公司成立后,袁某甲、龚某某、袁某乙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募集资金。经陕西同盛司法会计鉴定所对陕西**投标担保有限公司部分会计账目、凭证及报案群众报案材料进行司法审计,核实陕西**投标担保有限公司自成立至案发至今,在公司运营期间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51915000.00元,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93390000.00元未向群众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陕西省**工作办公室证明、**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对外宣传彩页、安康平利县**茶叶有限公司证明、洛阳**重工、洛阳**农业工商资料、银行流水等;

3、会计账本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袁某甲、龚某某、袁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龚某某、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龚某某、袁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代检察员:狄园

2019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袁某甲、龚某某、袁某乙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八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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