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81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7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袁某甲驾驶粤QW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阳春市三甲镇大新村委会往阳春市三甲镇三甲圩方向行驶,行驶至阳春市三甲镇大新村委会佛子坳路段时,与袁某乙驾驶的搭载袁某丙、尹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丙重伤二级,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阳春市交警大队认定,袁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6月2日,袁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另查明,2020年8月17日,袁某甲接到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书记员:张颖楚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