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花园**号楼**室。2014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5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甲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柘荣县双城镇六一五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教育新村路口,碰撞已走至道路中心线南侧的行人袁某乙,造成闽******号小型轿车损坏和行人袁某乙死亡。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袁某乙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弥漫性轴索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袁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经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口头传唤至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闽******号小型轿车照片。
2.被告人袁某甲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裁定书、柘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阙某某证言。
4.被告人袁某甲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等。
7.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袁某甲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静
2020年1月16日
检察官助理:林家栋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8505****。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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