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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大冶市**村**。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7月3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9月3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9时43分,被告人袁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儿子和女儿从其家中出发前往大冶**街办**村**湾吃早餐,行至**办事处**村**湾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袁某甲、周某某受伤。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23日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路脑损伤死亡。

黄石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复核决定书认定,袁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二轮摩托车;2.户籍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黄石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决定书、驾驶人员查询信息、事故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乙、袁某乙、夏某某、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6.视频监控录像。5.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其林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视频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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