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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袁某甲(绰号“**姐”、“**阳”),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街道**社区**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友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6日至4月6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2020年5月7日至5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袁某甲的弟弟袁某乙因涉嫌毒品犯罪在其与阳某某位于新化县铁牛中学附近二楼的租屋内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为减轻袁某乙的刑事责任,袁某甲的堂舅曾某甲电话指示袁某乙的妻子罗某某到阳某某的租屋内寻找并销毁毒品,罗某某将曾某甲的话转告袁某甲,并告诉袁某甲其已联系表姨妈曾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去。然后三人在5月份的一天晚上一起进入阳某某租屋内寻找并清理相关涉案物品,后袁某甲、曾某乙在租屋客厅的一个茶几下发现一个快递盒子,内有两个透明塑料封装袋,共装有200余克冰毒,袁某甲、曾某乙便立即将毒品拿到厕所冲进了下水道。离开租屋时,袁某甲将快递盒子、吸毒工具及阳某某照片等物一并带出租屋丢弃。

被告人袁某甲于2019年8月17日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3.袁某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明知其弟弟袁某乙系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仍帮助其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检察官助理:胡湘林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81869****)。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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